*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8日)废止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青价费[2005]139号 2005年8月2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调整,已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为减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负担,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在通过网上价格简易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现行起租费、车公里运价及其他运价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普通型、标准型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均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具体为:
(一)普通型: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7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20元。
(二)标准型:执行普通型运价标准。
(三)豪华型: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10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70元。
二、下放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权限。考虑到各区市的城市发展水平与市区(包括崂山区、城阳区)不尽一致,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环境各不相同,决定对目前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即市内四区及崂山、城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仍执行青岛市统一规定,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市在制定当地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时应注意搞好毗邻地区的衔接。
三、执行时间。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05年8月22日零时起实施,以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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