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5]56号 2005年4月1日)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制定消防安全评价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4]454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接受申请单位委托,开展消防安全评价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时,可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五年四月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附件一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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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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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18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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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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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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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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