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琼发改价检[2005]1900号)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12月下旬至2006年1月中旬期间,采取挂横幅标语、印发材料等形式及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地宣传《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引导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从业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价格氛围。
二、做好明码标价规范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1月下旬至2月底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业明码标价进行一次集中整顿规范。整顿规范工作要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有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