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处领导交办立案检查的税务案件;
(六)查处上级部门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务案件;
(七)查处个体业户其他有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案件。
税收管理员要采取走街串巷、逐门逐户巡回检查、普通发票稽核检查等形式实施对税源的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多元化的税源控管检查管理,重点强化对税源变化情况的监控,准确掌握本地业户的税源情况,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正确评析。
第六十三条 个体日常税务检查应根据市局日常税务检查办法规定要求,可采取实地检查、调阅账簿资料检查、询问、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对日常税务检查中查无问题的停业、注销户,不需进入日常税务检查程序,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分别在《停业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检查清算意见,交纳税人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对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税务违法线索的,进入日常税务检查程序。
第六十五条 日常税务检查完毕后,有补税等问题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要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税政部门或本部门审理岗审理。属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检查、日常税务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月、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日常税务检查结论》,并登记相关台账。
第十一章 委托代征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为缓解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压力和矛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双定业户税款可以委托联网银行实施代征,对各类集贸市场内外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经营业户税收及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款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或有关部门代征。
第六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必须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凭代征税款协议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代征税款凭证,并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国税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六十八条 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并于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代征人员由受托单位根据需要选派,拟录用的代征人员情况应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并提出使用意见。
第七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代征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计征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各种票证,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和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各代征单位应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落实,确保应收尽收。
第七十一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廉政条规的教育和考核以及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代征单位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搞好税款征收、户籍管理等工作,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人情税及随意压低税负,不得多征、少征、乱征、占压、挪用和贪污税款,严禁变通税种和混淆入库现象的发生。对不胜任的代征人员及时提出撤换意见。
第七十二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监督代征单位票证和税款及时准确结报、解库,同时监督代征票证的正确使用管理情况,做到日清月结。检查督导代征单位账证建立的情况,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征管台账登记规范。
第七十三条 为调动代征单位正确履行代征义务的积极性,市局每年对代征工作组织专门的评选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