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月(次或日)开具发票汇总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第九章 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纳税人包含在上述市场内经营的个体业户、经营网点、摊位(以下简称场内经营户)。
根据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年度纳税总额大小,我市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中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100(含)-200万元的[和小型市场(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各类节会中经营的纳税人的管理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15号)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大型、中型集贸市场安排专人负责征管,对大型集贸市场要实行专业化重点管理监控,每年进行一次税源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包含主办单位情况、经营及纳税户数情况、定额核定及建账情况、税款征收缴纳情况、开票机应用及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于次年10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定期进行重点监控检查;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和节会,可以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征管,也可采用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或者市场、节会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第五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同时,要区分情况,加强对商场租赁经营业户的税收控管。
第五十九条 市场税收管理应根据条件逐步推行信息化手段管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对场内经营户推行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工作作出规划,逐步实现以票管税。
第六十条 对已推行多用户开票机集中开具发票的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停供市场内所有个体业户的自领发票,业户销售商品后由消费者持销货清单统一到市场服务台开具发票。
市场主办单位承担市场内多用户集中开具发票的管理责任,负责统一购置税控开票机,在市场内设置服务台,进行集中开具发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做好相关使用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市场负责发票领用、开具和保管人员的资格审核,并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月分析多用户开票机集中开具发票情况,督促个体业户全面开具发票;并定期对集贸市场进行监控检查,主要有:按期清理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场内经营户的摊位租用情况和经营变化情况,有否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定额变更手续;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检查经营者有无替他人申请代开发票。通过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市场税收管理。
第十章 个体日常税务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个体业户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个体税收日常纳税检查、漏征漏管户清查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
(二)个体停业检查、注销检查、失踪纳税人调查和典型调查;
(三)个体业户全面开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个体举报案件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