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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税务机关不能证明农民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即应当享受优惠政策,不必由农民自行举证。

  第四十五条 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纳税申报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审核认定相结合,评审工作应于每年6月进行。

  评审工作应依托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结合纳税人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巡管巡查情况、集体评议情况进行,经审核,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应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正常管理;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报告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正常管理:

  (一)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标准,未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经营范围、面积、雇工或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达到起征点标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三)其他隐瞒销售额或生产经营状况,以达到免征增值税目的的。

  第四十七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坚持分类税源监控管理,尤其要将接近起征点临界点的业户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全面了解同行业、同地段、同市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或同一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对经营额与起征点标准差距较大的,定期进行税源分析,进行宏观监控。

第八章 发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能够履行纳税义务、具备开具发票能力并已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个体业户,由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个体业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办法,在验旧购新的同时应对其开具发票的额度进行汇总。发票核定发售采取以税定版的形式,即对个体双定业户使用普通发票的版面、用量通过核定纳税额的多少来进行核定领购相应版位及数量的发票,并且业户在开具普通发票时除最低版本外,均应按足额开具。

  第五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对普通发票协查系统转来的普通发票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协查比对,发现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采取以进控销方法实施源头控税核实个体业户的实际经营额,作为核定定额的重要依据,即通过购货方的发票联进货额落实个体业户的销售情况,据此对业户进行适时的纳税定额调整,公平税负。要根据个体征管的重点、难点,适时提出发票信息重点采集的对象或行业。

  第五十一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要求代开普通发票,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代开。

  第五十二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督促个体业户经营期间如实开具提供发票,并根据上级要求,有计划的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兑现奖励制度,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三条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业户生产、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应本着以票控税和从严掌握的原则,经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审批,领购发售最低版本的普通发票,但每户每次最多限购1本。业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领购发售发票。

  第五十四条 结合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全面推进集贸市场内个体业户使用多用户税控开票机集中开具发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业户,其开具发票汇总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发票销售额超纳税定额部分必须申报补缴税款,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并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大、中、小户分类管理、调整定额的原则,其发票开具经营额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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