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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每一定额项目应确定相应的定额计算公式,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销售额=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因定额项目的不同可以选取若干个)

  (二)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采取税收管理员下户核实或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等有效的措施,确保核定税收定额有关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定额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公平税负。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按季(半年、年)采集的双定业户有关信息,加强分析并按照已确定的公式进行计算,核定业户的应纳税销售,同时对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进行适时的调整。定额调整分单户调整和行业性批量调整。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业户的申报纳税信息与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比对,不断提高业户纳税申报真实率。

  (三)对按规定程序计算生成的新开业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由于特殊原因使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必须经评议定税领导小组评议后据实确定应纳税销售额。

  第三十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信息采集制度,通过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典型业户,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调查,确定重点市场、部分行业的最低税负和平均税负,作为监控指标。同时,建立查账征收户与定期定额户的税负比较制度,定期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与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业户税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要通过严密监控业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切实将业户定额核实、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的监控评析工作,及时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汇总与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有关的各种信息,把监控重点从收入环节转移到购、产环节以及纳税人外部信息,采取以进控销、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等供销链条比对检查方法,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管、有重点的评析监控,不断强化税源控管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强个体税收分类管理,按时调整纳税定额。原则上对经营大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6000元以上,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4000元以上)按季调整,对经营中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4000元至6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元至4000元)按半年调整,对经营小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4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元以下)按年调整。

第六章 纳税定额听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定额听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或调整时,组织因定额变化而涉及的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对定额程序、标准、调整事由等事项举行的听证会议。定额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主持进行。

  举行听证会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邀请个体业户代表、工商、地税、个协、地方政府、代征单位等组织的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经济学者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第三十四条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对定额听证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前,暂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个体定额核定调整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实施普遍性、行业性或季节性税负核定或调整的;

  (二)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发展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个体业户实施普通性、行业性或季节性税负核定或调整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议的7日前通知参与人员,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与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举行听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税收政策、定额的产生过程、标准、调整定额的原因、范围和幅度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其他听证参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听证情况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根据举行听证的情况做出听证结论,听证代表多数不同意核定调整方案或对核定调整方案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应当调整方案,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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