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6日)废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89号 2005年12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不断提高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有关加强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和要求,结合去年以来各单位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局在反复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控管力度,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和谐、有序、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税系统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征管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工作制度和办法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和程序,组织开展税源及收入数据等相关信息分析,并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基层个体税收业务的开展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市内七区税务分局(不含保税区,下同)负责本局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税源及收入数据等相关信息分析、汇总上报和监督。负责本局个体业户的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相关业务、建账管理、定额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申报方式管理、税款征收和日常税务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五市征收管理科负责本局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税源及收入数据等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政策落实、上请下达、汇总上报。各税务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体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税源及收入数据等相关信息分析、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建账管理、定额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申报方式管理、税款征收和日常税务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税务分局、五市征收管理科(以下简称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实行按区域划片分类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三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