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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浙教师〔2006〕47号)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教师培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2006年在浙江师范大学开展为我省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学校
  2006年为我省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的培养学校为浙江师范大学。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我省高校招生第一批次录取的浙江师范大学2006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服务范围
  我省培养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的服务范围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中明确的衢州、丽水及所辖县(市、区)、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学校,以初中为主,也可适当安排到小学、高中。
  四、服务期限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必须履行规定的服务义务,从本科毕业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报到任教开始,前三年,到签约的农村学校服务任教;第四年,脱产学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第五年,在任教学校边工作、边学习,并撰写学位论文,取得教育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后需继续在农村学校服务三年。规定服务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五、工作程序
  (一)3月22日前,由欠发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需求计划(附件2)报送我厅(已于全省农村中学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工作会议后上报需求计划的不必重复上报)。
  (二)3月22日,我厅根据各地需求情况编报计划上报教育部。
  (三)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由浙江师范大学组织推荐,被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持《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省教育考试院和浙江师范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生。
  (四)被确认接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0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到任教学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省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并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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