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民民发[2006]15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从即日起,所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成立登记的民办学校,其民事主体资格一律为法人性质,开办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再办理个体和合伙性质的民办学校登记注册手续。
2、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年检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或通知各个体和合伙民办学校,5月31日前,由民办学校提出民事主体资格由个体(或合伙)性质变更为法人性质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合伙性质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共同认定一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全体合伙人同意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且共同认定一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4、7月1日前,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完成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性质的合伙、个体性质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9月1日前,仍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