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列入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由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考评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应当不低于20%。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也要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按照法制统一、自上而下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其下级部门据此制定本单位具体追究办法。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评议考核主体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山东省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