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多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实行的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了做好我省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其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由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三)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