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客观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对二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按照本通知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有关制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等方法进行。
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要把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结合起来。内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资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评议等方法进行。进行评议考核时,要结合不同部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当的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二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具体评议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具体处理。对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以及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追偿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