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就是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把依法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分解到具体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内设机构指各单位内设处室;二级执法机构指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执法依据的机构;执法岗位指内设机构或二级执法机构中履行同一执法职责的岗位。)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不同执法机构和不同执法岗位之间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平行岗位之间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要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负责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政府部门,应将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等材料,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加盖政府印章后,再交由政府部门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结果,要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为:(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