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在我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执法效果,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缺少必要的组织措施,没有形成制度上的保障机制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梳理执法依据,理清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分解执法职权和责任,制定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在2006年4月底以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修改、废止和补充工作,并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岗;7月底以前将主要罚款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向社会公开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情节的罚款基准;10月底以前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办法。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清理行政执法依据
2002至2005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三清理两规范”工作,就是清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清理两规范”的要求和公文格式,对各自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