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到夫妇双方离世为止;
对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落实结扎措施,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实行“即扎即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发奖励金。
第五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或应取消、终止、收回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婚姻状况发生变更,新组合家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二)领取奖励金后,又发生政策外生育的;
(三)双方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第六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变更和奖励金的发放,按照《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审核、上报、统计和发放等程序进行。奖励对象应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奖励对象现行的不同户籍性质(户籍变更)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奖励金发放和管理档案(附件2),严格执行审批、公示、上报、发放和审计制度。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后,户籍性质发生变更的,要重新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进行资格确认,对奖励对象发生新增、迁入、迁出、死亡等变更情况的要填写《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统计。
第七条 经费来源。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所需经费由各区人口计生局作出计划,报市人口计生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按月将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的专项帐户。
第八条 经费管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和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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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姓名 │ │ 女方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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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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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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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时间 │ │ 婚姻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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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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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口性质│ │ 原户口性质 │ │ 变动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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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育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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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孩 │ 姓 名 │ │ 性别 │ │ 年 月 日 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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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孩 │ 姓 名 │ │ 性别 │ │ 年 月 日 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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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扎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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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实人│ │落实时间 │ │手术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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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 │ │ 镇计生办 │ │
│ 意 见 │ 年 月 日 │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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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计生│ │ 备 注 │ │
│ 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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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发放时间│从 年 月 日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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