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依法监督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文安全标签的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建筑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厂区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以及擅自改变厂房功能和结构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或船舶、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格执行运输车船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生产企业自有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船,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利用不具备资质的自有车船偷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切实做好生产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废物及废旧包装物、容器交由专业单位处置。
质监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和工商年审关,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或按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气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治过程中,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整治工作要进行不间断督查,在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邀请新闻媒体随行报道,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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