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监控情况,以及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经检查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及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区、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要认真落实省的有关要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上来。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