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局2005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32号 2006年3月17日)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取机构管理费的函》(南铁集字[2005]119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27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