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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的通知

  (一)通过有关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土地的重大政策、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涉及土地管理的事项。
  (三)有自由裁量权的土地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土地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协助市长主管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协助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规划局局长为成员,共7人。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市府办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市法制局局长指定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土地小组议事实行小组成员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
  第六条 土地小组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下列事项须提交土地小组会议审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其他土地利用计划。
  2.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3.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
  4.基准地价。
  5.重大项目的地价优惠政策。
  6.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缴交地价的政策。
  7.城中旧村改建、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涉及的重大用地政策。
  8.其他重大的土地政策决策问题。
  (二)下列事项可以提交土地小组审议:
  1.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出让底价、保留价和其他设计条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及转让。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
  4.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收购方案、收购价格等事项。
  5.市领导批示需提交研究的其他土地管理议题。
  (三)按程序需向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或通报的事项,由会议作出决定,由土地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报。
  第七条 土地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助主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土地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收集土地小组审议议题。
  (二)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将议题转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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