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
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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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项目 │ 计价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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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物损失估价 │ 次 │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
│鉴定 │ │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
│ │ │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
│ │ │10-50万元(含50万元)收取2% │ │
│ │ │50万元以上收取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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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认证(国 │ 件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取2.5% │ │
│家定价除外) │ │10-100万元(含100万元)收取0.5% │ │
│ │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取0.3% │ │
│ │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收取0.08%│ │
│ │ │5000万元以上收取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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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价格信用 │ │ 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收 │同时按规定提供有偿价│
│认证 │ │ │格顾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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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价格评审 │ 户/次 │该项产品年营业额(或调价金额) │出具审验结论报告书 │
├────────┼────┤500万元以下的收取4-6‰ ├──────────┤
│5、企业调价方案 │ 户/次 │500万-1000万元收取3-5‰ │出具报告书并附有关资│
│可行性论证审验 │ │1000万-2000万元收取2-4‰ │料 │
├────────┼────┤2000万-3000万元收取1-3‰ ├──────────┤
│6、代理价格及成 │ 户/次 │3000万元以上收取1‰ │出具成本监审查证结论│
│本监审查证 │ │ │书并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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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理市场价格 │品种/次 │按该商品年收入的2-4‰收取 │出具审验结论报告书 │
│行情调查预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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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供价格政策 │ 次 │根据咨询工作量协商议定 │ │
│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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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价格成本 │品种/次 │根据提供资料的难易程度协商议定 │ │
│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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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担任常年价格│ 户/年 │协商议定 │免费提供有关价格信息│
│顾问 │ │ │专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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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与经济案件│ 次 │按价格纠纷总金额的5-10%收取 │ │
│价格纠纷调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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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办价格专业│ │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知识培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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