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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进料加工手册税务核销后的情况予以分析,发现其中的错误及时纠正。
  (二)评估指标: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
  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
  (三)数据来源:
  评估数据来源于出口退(免)税系统中的审核数据。
  (四)评估方法:
  实际分配率变动指数偏低,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进口料件申报过小或不全;2、出口货物价格上涨;3、企业当初有意高估计划分配率;4、出口额申报不实;5、其他。
  第二十五条 进口料件申报情况评估
  (一)目的
  本项指标旨在通过对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的评估,验证进口料件申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进口料件如实申报。
  (二)评估指标: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
  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
  以上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均立足于同一本进料手册的前提下。
  (三)评估方法
  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与应申报进口料件额不一致,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进口料件申报不全或金额有误;2、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3、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4、进口料件转内销因素;5、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参照《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查看账目凭证的,应由主管税务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第三十条 退税评估要有评估分析报告(见附表),建立工作底稿,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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