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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评估方法: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预警值设置为1。若15c÷15a≤1正常;若15c÷15a>1,说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未及时依据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审核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中的15c栏)予以调整,从而影响期末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第二十二条 免抵退税额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与通用指标出口销售变动率相结合,分析企业参与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退税额的合理性,免抵退税额是否有异常。
  (二)评估指标:免抵退税额变动率。
  免抵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免抵退税额÷比较期免抵退税额×100%-100%
  (三)评估方法:
  超出预警值范围的,应予以关注,同时结合出口销售变动率指标,若两者同向同比例变动,预警应属正常;若出口销售额增长,反而使免抵退税额减少,或出口销售额减少,反而使免抵退税额增长,即出口销售变动率与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反向或比例差异较大应在预警提示下加以检查分析。其主要原因大致由于:1、出口贸易方式的变更,比如企业由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转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2、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由生产型转化为贸易型出口企业而适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3、由于各种原因出口转内销增加;4、审核过程出错,人工挑过有误;5、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免抵退税结构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应退税额比重和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分布的合理性,对应退税额比例较高或应退税额变动率较大的企业,应重点分析原因。
  (二)评估指标: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变动率。
  评估期应退税额比例=评估期应退税额÷评估期免抵退税额×100%
  评估期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应退税额比例÷比较期应退税额比例)-100%
  (三)评估方法:
  应退税额比例过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评估期前和评估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2、评估期前和评估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3、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4、评估期内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5、隐瞒内销收入;6、其他。
  应退税额变动率应结合免抵退税额变动率、应退税额比例来综合分析,在评估期、比较期免抵退税额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退税额变动率演变成:评估期应退税额/比较期应退税额,这一指标的设定在充分考虑了免抵退税额在企业贸易方式不变、评估期和比较期均处于免抵退计税方式的情况下,出口销售额的增长,引起免抵退税额的增长,进而导致应退税额的增长,均属正常。若免抵退税额变动率与应退税额比例反向,应具体分析其原因:1、计税方法由免抵改为免抵退;2、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额加大;3、进项税额增加,在内销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导致期末留抵税额的增加;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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