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系统筛选出特定时间段内、全部或特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全部或特定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应重点稽核其进销业务真实性,作为进一步评估或调查核实的方向。
第四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存货综合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出口企业进项税额组成的结构,分析其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发票或虚假抵扣凭证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二)评估指标:分类进项税额变动率、评估期进项税额控制数。
分类进项税额变动率=(评估期各类抵扣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评估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比较期各类抵扣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
评估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评估期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评估期销售成本+评估期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评估期运费支出数×7%
各类抵扣凭证指:1、专用发票;2、农产品收购凭证;3、废旧物资发票;4、运输发票;5、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数据来源:
评估数据来自纳税申报表或纳税评估。
(四)评估方法:
根据以上评估指标公式,计算不同的抵扣凭证所抵扣税额的比重,如果“五种票”的抵扣比率明显上升,则有可能存在异常。
计算评估期进项税额控制数,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评估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问题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该指标的控制,评估企业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及时体现和调整,进而影响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二)评估指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评估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
(三)数据来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来源于出口退(免)税汇总表第15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的(c)栏“与纳税申报表差额”数据(以下简称“15c”)。
评估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来源于出口退(免)税汇总表第15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的(a)栏“当期”的数据(以下简称“1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