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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数据来源:
  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数据取自进货历史库数据,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外部信息作废、失控发票核实结果信息数据。
  (四)评估方法: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预警值暂定0.1%。同时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金额较大的也应作为预警处理。对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作废、失控发票比率超过预警值情况的,应加强对企业日常退税的审核力度,进一步分析调查企业货源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供货能力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被评估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地或来源企业所进行的金额及权重分析,以筛选出有价值的、需要进一步评估或调查核实的内容。
  (二)数据来源:进货历史库数据。
  (三)评估方法:
  1、同期横向比较:
  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同一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挑选出总金额或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货物进行调查核实;
  2、年度纵向比较:
  对每一个供货企业的每一种货物的供货总金额及权重在不同时间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挑选出总金额或权重较大的供货企业或货物进行调查核实;
  3、若发生出口企业与某地区某一供货企业突然之间发生的,且供货金额较大的业务情况,须针对该供货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进行发函调查,若供货方为流通性企业,则对其上一道生产企业进行追踪调查。经核实排除疑点后方予以退税。
  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企业供货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
  (二)数据来源:
  由征税部门提供享受先征后返等对出口退税有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三)评估方法:
  在系统中筛选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的货物信息,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对列入名单供货企业的出口货源,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第十九条 特定供货企业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特定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进行监控,从而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税收监管,是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的渠道。
  (二)数据来源:
  由征税部门或退税部门提供涉嫌偷、骗税企业名单。
  (三)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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