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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评估期外贸企业出口商品进货、出口价格对比,对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对企业评估期进货金额、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
  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评估期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外汇牌价
  (三)数据来源:
  评估期企业累计已申报退税进货的进项计税金额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历史进货数据,评估期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001海关出口信息挑中记录。
  (四)评估方法:
  进货成本率是以整个企业的进货成本率来看待,该指标考察企业的进货成本率与外汇牌价的差异情况。如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属于异常情况,表明该企业总体业务亏损,需具体分析逐个商品进货成本率与汇率差异对企业盈利情况的影响。若超过其下限的,分析原因时还应考虑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业务过多因素所造成。
  第十五条 货物流向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二)数据来源:
  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异常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
  (三)评估方法:
  在开展本项评估前,税务机关应定期生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该表保留进货历史库所有内容,并另外增加“进货地区代码”、“出口口岸代码”和“境外国目的地”等内容。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国内流向情况报告表”生成完毕后,评估人员通过组合查询获取货物流向异常情况,如进货地区为“江苏省”的,出口口岸却不为“江苏省”、“上海市”或“浙江省”的,则为出口货物国内流向异常。
  存在货物流向异常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单业务或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
  第十六条 异常发票风险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评估期退税申报进货发票中作废、失控发票的对比分析,评估分析企业与存在税收管理问题企业进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
  (二)评估指标:作废、失控发票比率。
  作废、失控发票比率=企业评估期作废、失控发票份数÷企业评估期已申报退税进货发票份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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