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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数据来源:
  出口退税申报率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中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001被挑中信息,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数据取自外部信息中海关003可退税信息。
  (四)评估方法:
  在排除代理出口后,如出口退税申报率仍低于预警值,则应对企业加强宣传、辅导,同时做好督促催报工作,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对已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第十二条 报关口岸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报关口岸异常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单个口岸评估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企业海关001信息中同一口岸比较期美元出口额×100%
  (三)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评估期。本项评估主要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实行重点评估,对敏感口岸、边远口岸预警指标值可适当降低。
  如同口岸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其他“买单”业务。对生产企业的评估,分析其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特别是国家确定的敏感地区海关,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报关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假报关出口。

第三章 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企业不同评估期之间应退税款的变化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应退税额异常变化的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出口退税应退税额÷比较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100%-100%
  (三)数据来源:
  出口退税应退税额评估数据取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四)评估方法:
  如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则应与出口销售变动率结合考虑,同向预警应予以具体分析,反向预警应予以重点稽核。反向预警可能存在以下原因:第一,评估期前和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第二,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退税额偏小;第四,评估期内因出口退税率变化导致退税额偏小;第五,其他。对企业存在的多种原因应作具体深入的分析。
  第十四条 出口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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