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新办纳税人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着重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对有偷骗税行为记录的纳税人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在一定时期内重点进行评估,加大审核力度。
第二章 通用退税评估指标
第九条 出口增长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是否有虚报出口的现象。
(二)评估指标:出口销售变动率。
出口销售变动率=评估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比较期出口销售额(全部或可退税)×100%-100%
(三)数据来源:
出口销售额评估数据均以企业出口的海关数据为准,数据取自外部信息海关003信息,出口销售变动率可同时依据企业全部出口销售和可退税出口销售设置评估指标。
(四)评估方法:
如出口销售变动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应对出口销售额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化、不符退税规定的代理出口、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第十条 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分析企业的出口商品结构是否异常。
(二)评估指标: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将评估期和比较期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对同一商品代码的比重变化情况进行比较。
(三)数据来源:
在退(免)税管理系统中,根据海关电子口岸提供的001海关电子信息(外部电子信息),根据出口商品代码提取评估期和比较期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
(四)评估方法:
通过企业出口不同商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企业生产和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尤其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以及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同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是否有新的供货客源及可靠性。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申报评估
(一)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二)评估指标:出口退税申报率。
出口退税申报率=企业已申报退税出口销售额÷企业报关出口销售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