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对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评估工作开展的具体事宜将另行布置。
特此通知。
附件:退税评估分析报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不断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风险,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估计、评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监控,并为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提供依据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时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负责。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原则上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之后,根据已审结的相关历史数据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结合退(免)税审核同时进行。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应根据宏观分析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所用参数、预警值等应根据出口退税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及时维护更新系统综合基础数据,为评估分析和宏观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业务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工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数据整合,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数据库,内容应涵盖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法人代表、财务主管等详细资料,并和征管资料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