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统一制证”的办法。即:根据户管原则,各区县税务局和市财税三、七分局(以下称征管分局)分别受理纳税人(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核准纳税人税收户管的征管分局,并统一制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自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起,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其它有关户管分工的原则仍按市局《关于明确本市税收户管分工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6号)、《关于明确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验登记和项目征管归属问题的通知》(沪地税稽[2005]7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管分局和受理处分别负责将开业、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输入CTAIS系统或税务登记管理平台。
受理处负责输入税务登记证上涉及的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注册类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币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以及税务登记表上涉及的各方投资情况、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币种、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由征管分局负责输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征管分局在税务登记集中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进行核实。
(三)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四)对受理处下发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检查、清理。
(五)办理纳税人注销登记并及时在CTAIS系统中做好记录。
(六)向纳税人告知核准结果(即谁受理谁告知)。
(七)建立和管理登记资料档案。
第六条 受理处在税务登记集中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一)对新增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纳税人进行税收户管核准,确定征管分局。
(二)制发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证、遗失补证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进行本市税务登记信息总库的管理、维护、比对和有关信息的查询。
(四)利用本市纳税人基础信息法人库,摘录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并下发相关征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