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应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详细告知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受理。
二、 各单位应按行政信用对外服务承诺中的有关时限要求,做好征管分局和受理处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办事时限制度、专人联系制度、交接签收制度、内部审核制度,实现办证的“两及时”、“三确保”。“两及时”即:按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按时限及时传递税务登记基础资料,使办证工作做到优质、高效、及时。“三确保”即:确保纳税人在较短时间内取到税务登记证件,确保税务登记办证无差错,确保税务登记管理信息畅通无阻。
三、 受理处要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总库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查询、数据统计和比对,以及与工商、技监等政府部门的信息比对,及时向市局提供漏征漏管户的信息。
四、 如发现有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五、 市局定期对各单位税务登记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 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印发。
七、 浦东新区内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完善税源监控机制,防止户管无序流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本市户管分工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