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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苏价检[2005]369号)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379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除标明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外,还应当标明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

  2、提供的维修辅料、零配件,有品牌、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需要在销售价格之外加收换装等费用的,均应当同时标明;辅料、零配件等为国产的,产地应当标示省(市、区)及市(州)等,如江苏南京。

  3、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向服务对象主动明示降价(含优惠或折扣等行为)提供服务或维修辅料、零配件等的,应当使用降价标示,同时标明降价前后的标准或价格、降价开始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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