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利(水务)局、环保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66号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环保厅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使用中的问题,切实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可以委托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税务、水利(水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负责征收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各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污水处理费。各地可根据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从所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中,按不超过征收额的1%的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手续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