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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委 2006年3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积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加上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广大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 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社区、民族社团和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情况,主动为他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好子女上学、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户口登记、暂住证发放、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并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有关部门对流动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方便,适当减免有关收费,给予优惠照顾,同时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和其它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努力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节庆、饮食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三、 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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