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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61号 2005年9月3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者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除此以外,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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