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居民供热室内温度委托测量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青价字[2005]41号 2005年11月16日)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城市居民供热室内温度委托测量收费标准的函》(青质监量字[2005]141号)收悉,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凡取得测量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均可接受委托开展测温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登门测量的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次93元。
二、测温机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温规范》的要求,实施测温工作。
三、测温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