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交征〔2005〕3号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根据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使合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收费公路还贷的压力,兼顾广大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降低10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商丘至灵宝等10段高速公路4、5、6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其中洛界高速公路漯河至沈丘(省界)段的其他车型收费标准仍按豫发改收费[2004]2042号文规定执行,降低标准的收费路段目录按附件2执行;新庄至山西晋城(省界)高速公路焦作西站至晋城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豫计收费[2002]1723号文件规定执行。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等整数计征。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仍按豫计收费[2001]172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三、对超载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具体办法按照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执行。
四、通行费征费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五、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据、通行券(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另加收5倍的通行费。对行驶联网收费路段违反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规定的车辆,按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交征[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