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55号 2005年8月26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鲁质监计字[2003]15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东省内的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均按《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附件一)收取检定费。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住宅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和热能表批量检定时,根据数量多少,收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30%,上述四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对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和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不含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预算,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试行一年后另行报批。
五、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员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与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