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客房、会议室、洗涤服务、商务中心代办业务等服务收费价目表由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服务收费价目表格式附后),经营者根据服务收费价目表格式自行制作。
第七条 旅店业明码标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价目表包括客房等级、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主要设备、设施等内容。客房等级指本旅店业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的等级,如三星级、五星级等;客房类型指各种类型的房间,如单价间、标准间、套间等;计价单位以“元/间/日”表示;价格指标明的服务价格;主要设备、设施指客房所配备的设施,并包括为旅客提供服务的各项内容,如空调、彩电、冰箱、电话、电脑、卫生间等。
(二)会议室价目表包括会议室名称、面积、计价单位、价格、配套设备等内容。会议室名称指会议室所在楼层或者房号,如一楼会议室、二楼会议室、第一会议室、多功能厅等;面积指会议场所的面积;计价单位以“元/间/日(小时)”表示;价格指提供服务的价格;配置设备标明会议室配备的设备种类,如投影机、录放机、扩音器、课桌等。
(三)洗涤服务价目表包括洗涤种类、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洗涤种类应当标明干洗或水洗;名称应当标明皮衣、西服、上衣等;计价单位以“元/套/件”表示;价格指标明每项服务的价格。
(四)商务中心代办业务价目表包括类别、服务项目、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类别应当标明传真、复印、打字、通讯、购票等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应当标明服务具体事项、范围、如代购机票、火车票等手续费,收发传真、打字、复印、代办电话及其他等手续费;计价单位应当标明服务计算价的具体单位,如元/次、元/张、元/份等;价格指提供相关服务的价格。
第八条 旅店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他项目。旅店业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多媒体终端查询以及其他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房服务电话。
第九条 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涉外服务的旅店业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