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青价检[2006]26号 2006年2月20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市旅店业已显现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局面,市场调节价业已形成。为规范旅店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客房、会议室、洗涤服务、商务中心代办业务价目表(格式)
附件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店业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店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营业的宾馆、饭店、旅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旅店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旅店业的客房、会议室及其他有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由制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店业明码标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旅店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