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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经济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经济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3]62号)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延续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请示》(洛市价费[2003]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你市仲裁案件受理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争议金额,实行分档计费,具体计费率由承托双方在不超过规定幅度协商确定。
  二、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等按实际支出收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以上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
│争议金额(人民币)     │计费费率│受理费 │
├──────────────┼────┼────┤
│1000元以下         │元   │40-80  │
├──────────────┼────┼────┤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    │5-4   │
├──────────────┼────┼────┤
│50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4-3   │
├──────────────┼────┼────┤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    │3-2   │
├──────────────┼────┼────┤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    │2-1   │
├──────────────┼────┼────┤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    │1-0.5  │
├──────────────┼────┼────┤
│1000000元以上部分      │%    │0.5-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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