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经济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3]62号)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延续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请示》(洛市价费[2003]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你市仲裁案件受理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争议金额,实行分档计费,具体计费率由承托双方在不超过规定幅度协商确定。
二、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等按实际支出收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以上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
│争议金额(人民币) │计费费率│受理费 │
├──────────────┼────┼────┤
│1000元以下 │元 │40-80 │
├──────────────┼────┼────┤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 │5-4 │
├──────────────┼────┼────┤
│50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4-3 │
├──────────────┼────┼────┤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 │3-2 │
├──────────────┼────┼────┤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 │2-1 │
├──────────────┼────┼────┤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 │1-0.5 │
├──────────────┼────┼────┤
│1000000元以上部分 │% │0.5-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