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胶南市公交IC卡押金标准的批复
(青价字[2006]1号 2006年1月6日)
胶南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胶南市交通局发行公交车IC卡收取押金的请示》(南发改价[2005]47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原青岛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8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发行的公交IC卡押金标准暂定为每张10元,并在收取押金时,由发行单位向当事人开具押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