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狱根据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认为符合《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即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送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在邮寄或送达7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符合续保条件的,不再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应与罪犯家属办理担保手续。由具保人签写《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并按规定缴纳担保金。
具保人应是与罪犯长期生活或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近亲属。具保人的身份确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具保人是公职人员的,由其单位负责。
第七条 罪犯保外就医的初审、公示与申报:
(一)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查;
(二)分管副监狱长审查通过后,将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在所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副监狱长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分管副监狱长签署意见和加盖监狱公章,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下简称刑罚执行处)审核。
第八条 监狱向刑罚执行处申报罪犯保外就医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三)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四)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五)罪犯档案材料。
第九条 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对案卷材料或手续不全的,退回限期补齐;对案卷材料、手续符合要求的,提交处长审核。
第十条 刑罚执行处处长经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即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根据刑罚执行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