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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

海南省司法厅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
(200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执法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的提起:
  (一)监狱医院(卫生院)认为罪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并由院长在《罪犯外出就诊审批表》上签名后,向罪犯所在监区提出进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建议;
  (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初步诊断意见和所掌握的罪犯疾病情况、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区长签名后,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外出就诊的书面意见;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报送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省司法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第四条 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统一由省司法医院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并连同罪犯送往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已在省司法医院住院的罪犯也应由所在监狱出具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省司法医院不得受理;
  (二)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并派员跟踪实施;
  (三)各医院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后,均应由省司法医院负责出具《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鉴定表须由院长和三名以上医师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报告等有关病历原始档案。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6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需要续保的,其病情复查可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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