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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2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行为,是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顿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计委《通知》要求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结合实际,针对目前各类行业的招标服务机构涉及的代理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二、 凡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对仍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三、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行业承担各类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四、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方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应按照补偿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一般招标项目每份最高不超过500元,招标数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每份最高不超过1000元以内据实确定。除出售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招标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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