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主要指是否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业务能力是指是否完成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实习量;工作态度是指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勤勉尽责、诚信敬业。
第二十五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半年内未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应酌情重新确定实习期限,不可抗事由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由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其实习证交回省司法厅。
第二十七条 实习律师应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未经省司法厅同意,擅自转所实习或暂停实习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实习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中断实习的,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其实习期限顺延,但实习中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转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在本所内又无法确定其他指导律师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确须转所实习的。
转所实习应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其实习期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指导律师或实习律师确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可以解除。
被解除指导关系的实习律师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确定指导律师,超过半年未确定指导律师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合同,或因违反实习合同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律师工作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二条 实习律师应当接受律师管理部门、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并服从指导律师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导和服从工作安排的,由省司法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实习期或中止实习。
第三十三条 期满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应当在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并在合同约定的注册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申请转所执业。确需转所执业的,须缴纳适当的实习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