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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实习期限为三个月的,业务量酌减。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实习律师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实习律师坐班制和工作日记制。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由律师事务所内勤负责,工作日记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实习律师实习期缺勤超过60天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出合格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习律师岗前集中培训制度,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前,必须参加不少于三个星期的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职业风险等内容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实习律师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实习律师考核的内容之一。
  集中培训由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于每年5月组织实施。已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以不参加上述培训考试。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执业经验丰富、热心律师教育事业并能总结、传授律师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主要任课教师。受聘参加集中培训教学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累计执业5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纪录;
  (三)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规定的其他条件。
  兼职律师担任任课教师的,除具备专职律师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实习律师考核制度。实习律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实习律师评议大会,就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作出评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实习鉴定,连同实习律师的案件办理报告书、心得体会、工作日记、书面实习总结、考勤登记表一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
  省司法厅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材料后,会同省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模拟法庭、知识问答、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适当延长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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