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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不能从事专职实习的现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实习律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一年(法官、检察官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实习期限为3个月)。实习期从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建立实习律师集中申报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主管司法厅(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3至4月。
  第十五条 建立指导律师名册制度。指导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5年以上;
  (二)政治素质好;
  (三)业绩相对突出;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指导律师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之日起即丧失指导律师资格。
  第十六条 指导律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充实一次。指导律师必须从指导律师名册中选定,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实行双向选择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相结合。每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的实习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或根据需要在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实习,但在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实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业务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诉讼案件不低于6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不低于2宗),具体包括参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法庭辩护,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律师文书;仲裁案件不低于1宗;非诉讼案件不低于2宗。实习律师并就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案件办理报告书;
  (二)旁听民事诉讼案件6宗、刑事诉讼案件6宗、行政诉讼案件6宗,并就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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