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八)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辞职或解聘文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实习前从未参加过工作的,由毕业院校或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九)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档案托管证明及其简历;
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不在本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向原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调取。自行携带档案的,省司法厅不予接受。
(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申请实习人员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四)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劳动报酬的约定。
第九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和没有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申请实习人员。
第十条 拟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厅(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意接受该申请实习人员的证明;
(二)本所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拟安排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第三章 实习证的颁发
第十一条 市县司法局收到所管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实习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司法厅办理实习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省司法厅收到市县司法局或直管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实习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下达《实习通知书》,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司法局或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