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
第三条 省司法厅与省律师协会统一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实习律师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实行个案指导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事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 培养实习律师是每名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一种行业荣誉。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请实习:
(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
第七条 申请实习,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备案表》;
(二)实习合同书副本;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南户籍者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